《专家释法之公民与知识产权法》
《专家释法之公民与知识产权法》
出版时间:1970-1
出版社:新华出版社
作者:李岳鹏 编
页数:226
《专家释法之公民与知识产权法》前言[E]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不仅极大地提高了我国的综合国力和显著改善了人民的物质与文化生活,而且也成为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再上层楼”的巨大动力。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了宪法;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人宪法。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全面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不仅需要培养和造就大批的法律专门人才,而且也有赖于全体公民法律意识的树立和提高。开展各种形式的法治宣传和教育,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积极推动在全体公民中树立法治观念。从1985年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通过了五个在全民中普及法律知识的决定,并已连续实施完成了四个五年的普法规划。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为此,党和国家领导人率先垂范,仅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先后组织了20多次有关法治的集体学习。这对于推动全社会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治观念,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同时,国家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还把每年的12月4日(即现行宪法颁布日)确定为中国的法制宣传日。
《专家释法之公民与知识产权法》内容概要[E]
“无痛自杀机”能去申请专利权吗?我投资的娱乐城起名叫“欢乐九一八”为什么不能注册为商标?我利用业余时间搞出的一项发明为什么不能单独申请专利权?我写的日记也有版权吗……
在知识经济的时代,发明创造的多寡和优劣,决定着一个国家的真正实力;对智慧成果的保护程度,则又直接影晌着人们的发明创造活动的积极性,有了良好的制度作保障,只要越来越多的民众关注并参与其中,相信我国一定能为世界再贡献出无数新的“四大发明”。
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我们不能仅仅是他人智慧成果的享用者,而且应当是发明创造的参与者和知识劳动的维护者。希望通过《公民与知识产权法》这本小书,能为您了解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提供有益的帮助。
《专家释法之公民与知识产权法》作者简介[E]
李岳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资深法官。
《专家释法之公民与知识产权法》书籍目录[E]
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综述第二章 著作权法第一节 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一、总则二、著作权的归属三、著作权的内容与行使四、著作权的限制五、邻接权及其相关六、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第二节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三节 著作权行政投诉指南第三章 商标法第一节 总则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申请第三节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四节 注册商标的变更、续展、转让、使用许可及质押第五节 注册商标的无效、争议及注销第六节 商标评审第七节 商标使用的管理第八节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和限制第九节 驰名商标的认定及特殊保护第四章 专利法第一节 总则第二节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节 专利的申请第四节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节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节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七节 专利权的保护第八节 专利的代理、转让和专利信息利用第九节 专利的国际申请第五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 总则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专家释法之公民与知识产权法》章节摘录[E]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法定许可向原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时,如果著作权人的地址不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国家版权局指定的机构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或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再由这些机构转交著作权人。【提示】实际生活中,有些报刊、杂志出于自身的经济利益考虑,通常会在上面注明“其他报刊转载本报刊发表的作品须经本报刊的同意”。当我们了解了著作权关于法定许可的规定后,我们就能知道其实这样的声明是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著作权人可以直接注明“本报刊所刊登文章不得转载、摘编”,这样的声明才是有用,具有法律效力的。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我国《著作权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转载时一定要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的出处,不然也会构成侵权,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8.广播电台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作背景和插播音乐,是否为侵权?【案例】某地方广播电台在一起婚姻家庭类访谈节目中使用了宋某的轻音乐作品作为其背景和插播音乐,宋某在某次收听到该节目时非常愤怒,认为该广播台未经其许可使用其作品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他的著作权,问宋某的想法对吗?【分析】根据《著作权法》第44条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权利人的许可,但是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广播台、电视台在使用已出版的录音作品时无需经过权利人的同意,所以该地方广播台对宋某的作品的使用属于法定许可的范围,无需事先取得宋某的同意。但是该广播台由于没有向宋某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所以其行为侵犯了宋某的获得报酬权。
《专家释法之公民与知识产权法》编辑推荐[E]
《专家释法之公民与知识产权法(最新版)》:通俗化解读,案例化叙述,对策化分析,实战化操作。学法,守法,用法,护法。《专家释法之公民与知识产权法(最新版)》是法律伴我们公民普法系列丛书之一。为配合国家普法宣传教育,由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恒源律师事务所、北京海城公证处等单位的学者和专家,根据我国目前最新的立法及司法解释,共同编写了《法律伴我行》公民普法系列丛书。本丛书的编写宗旨是“立足生活、依托法律”,在遵循法的系统性和严谨性的基础上,力求把抽象的法律规则和术语做到生活化、案例化和通俗化,更加贴近百姓的生活,以方便百姓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的基本知识,让百姓看得明明白白,学得透透彻彻。并借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