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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学生常用法律手册》完整版_2009-1_法律出版社_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2009学生常用法律手册》《2009学生常用法律手册》完整版_2009-1_法律出版社_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2009学生常用法律手册》

出版时间:2009-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479
字数:906000
译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2009学生常用法律手册》内容概要[E]

《学生常用法律手册(初阶版)》2009
优秀的图书质量
法律出版社所有图书均经过反复审读,尽力将书中的错误率降至最小,全力打造精确无误的法律法规大全。
同步的教学体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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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有教学重点法规的条文主旨进行了全面修订,确保在导读过程中正确指引读者,缩短法条查询时间,提高工作学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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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辑定价22元,两辑总定价44元,是为“性价比”最高的教育法规图书全力回报读者。

《2009学生常用法律手册》书籍目录[E]

宪法编 核心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历次修正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3.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3.14) 关联法规
1.国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3.31)
反分裂国家法(2005.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2.28修正)
2.公民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04.10.27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1.7.24)
3.国家机构与国家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1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1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10.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10.3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6.12.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3.15)民法编 1.民法总刚 2.债权法 3.物权汉 4.婚姻家庭法 5.人身权法民事诉讼法编 核心法律 关联法规刑法编 核心法律 关联法规刑事诉讼法编 核心法律 关联法规

《2009学生常用法律手册》章节摘录[E]

第七章 诉讼时效第一百三十五条【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短期诉讼时效】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计算与最长保护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八条【当事人自愿履行】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第一百三十九条【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一百四十一条【特殊规定】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第一百四十三条【涉外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第一百四十四条【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一百四十五条【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第一百四十六条【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第一百四十七条【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第一百四十八条【涉外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第一百四十九条【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一百五十条【公共秩序保留】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第九章 附则第一百五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补充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一百五十二条【本法生效前的国企法人资格】本法生效以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主管机关批准开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可以不再办理法人登记,即具有法人资格。第一百五十三条【不可抗力的定义】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隋况。第一百五十四条【期间的计算】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第一百五十五条【与期间计算有关的术语】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第一百五十六条【生效日期】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法(办)发[1988]6号自1988年4月2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已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民法通则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公民(一)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问题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4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5.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7.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8.在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认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先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9.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二)关于监护问题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11.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13.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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