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
《债法》
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全弟 编
页数:499
《债法》前言[E]
债法是调整民事主体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债法作为民法中最重要的部分,和物权法共同构成民法中的财产关系法。物权法旨在维护财产的“静的安全”,而债法旨在维护财产的“动的安全”。现代社会中财产的流转和利用日益重要,这种社会经济现象,已经使法律调整和保护的重心,从财产的“静的安全”转向财产的“动的安全”。以动态为特征的债法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债法通常分为债法总论和债法分论,债法总论主要涉及债的发生、债的效力、债的保全、债的担保、债的变更和转移、债的消灭等内容;债法分论主要涉及各种具体的债,包括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责任等内容。本书为编写的方便,采用债法总论、合同总论、合同分论、侵权责任的顺序。20世纪以来,各国通过修改立法和判例提出了许多新的理论规则,并在实务中运用,使得债法理论获得了引人注目的发展。为了应对因美国次级债引发的世界金融危机,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颁布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极大地丰富了债法理论。并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本书力求反映最新的立法动态和理论发展,并对此加以分析和探讨。债法不但富于科学性,具有国际化的趋势,而且具有任意性,其发展变化极快。只有不断地进行理论研究和对社会生活的密切关注,方能跟上发展的步伐。我们虽然为此不断努力,但毕竟水平有限。因此,书中疏漏,不当之处,恳请读者批评和指正。
《债法》内容概要[E]
《债法》既是高等院校法律、经贸、管理、财会、金融等专业的理想教材,也是广大法律工作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广大公民了解市场经济基本法律规范的理想读本。债法是民法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调整民事主体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债法》按照债法总论、合同总论、合同分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这一顺序,主要阐述了债的发生、债的效力、债的保全、债的担保、债的变更和转移、债的消灭、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和各种具体的合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和侵权损害赔偿,等等,并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对上述内容作了较为详尽的分析。每章之后附有复习题和思考案例,便于读者学习和研究。
《债法》作者简介[E]
王全弟,男,1950年12月生,上海市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82年7月吉林大学法律系毕业。1993年7月至1994年2月在香港大学法律学院进修。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主任、法律系副系主任。现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编或参编《民法总论》、《债法概论》、《物权法》、《民法案例教程》、《外国民商法概论》、《民商法词典》等著作10余部,发表论文100余篇。
《债法》书籍目录[E]
第一编 债法总论 第一章 债的概述
第一节 债
第二节 债法
复习题 第二章 债的种类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第三节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第四节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复习题
思考案例 第三章 债的效力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债的履行
第三节 债的不履行
第四节 受领迟延
复习题
思考案例 第四章 债的保全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代位权
第三节 撤销权
复习题
思考案例 第五章 债的担保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保证
第三节 定金
第四节 抵押
第五节 质押
第六节 留置权
第七节 非典型担保
复习题
思考案例 第六章 债的变更和转移
第一节 债的变更
第二节 债权转移
第三节 债务转移
第四节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复习题
思考案例 第七章 债的消灭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债的消灭的几种情况
复习题
思考案例 第八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第一节 不当得利
第二节 无因管理
复习题
思考案例第二编 合同总论第三编 合同分论
《债法》章节摘录[E]
插图:债法是民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依其性质不同可以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与此对应,民法规范也可以分为调整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和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其中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发生的关系。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有两大支柱,一为物权法,二为债法(或称债权法)。在财产法律制度上,物权法主要规定物的归属和利用,旨在维护财产的“静的安全”,债法主要规定交易规则与保护促进财产流转,旨在维护财产的“动的安全”。现代社会中财产的流转和利用日显重要,这种社会经济现实,促使法律调整和保护的重心,从财产的“静的安全”移向财产的“动的安全”。以动态为特征的债权法在现代法律生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债法制度滥觞于罗马法,罗马法将债的发生原因分为契约、准契约(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监护、遗嘱等)、私犯和准私犯。虽然在古罗马法中已经有了债的概念,但此时物权与债权二元区分尚未真正形成。罗马法将契约、准契约、私犯、准私犯作为债的表现形式得到了后世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继承和发展。近代《法国民法典》制定之时,尽管认识到契约的重要性,但仍未能突破罗马法的传统,将债法从物法中分离出来,债法只是作为取得财产的手段而成为物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国民法典》对罗马法中债法制度的继承体现在其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之上,而且仅对罗马法上契约、准契约、私犯、准私犯等各种债进行了简单的分类归纳,形成所谓的“契约或合意之债”与“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后者包括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德国民法典》从立法上第一次将债从物法中分离出来,独立成编,由此大陆法系的民法开始出现了债权与物权的制度区分。《德国民法典》创设债法总则是债法制度化的重要体现,后来的日本、意大利、荷兰等国的民法典都是在仿效德国的基础上设计债法结构,换言之,从《德国民法典》起大陆法系才真正系统地建立起了物权债权二元区分的理论体系,并对债法创设了总分式结构,也使得债法制度走向完善和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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