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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下册)》完整版_2011-4_清华大学出版社_崔建远

《物权(下册)》《物权(下册)》完整版_2011-4_清华大学出版社_崔建远

《物权(下册)》

出版时间:2011-4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作者:崔建远
页数:963


《物权(下册)》内容概要[E]

《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下册》分上下两册。《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下册》下册依据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概括和升华了用益物权总论,依次介绍和讨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杖、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及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诸项用益物权;总结和提炼了担保物权总论,依次介绍和讨论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诸项担保物权?

《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下册》特色:贯彻了解释论,辅之以立法论:修课学生必须掌握的内容精干,难易适中;渴望深造,开阔视野、反思既有规定及理论的法律人,有”辨析”、”论争”、”反思”等部分供给素材,启迪思维。由此决定,《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下册》清晰地呈现出物权体系、物权骨架,同时也有血有肉,
且尽可能地展现笔者自己的观点。这个特点在《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下册》下册中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次总结出了各项用益物权之间的?力;中突及其协调规则,较为系统地介绍和讨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点评.了我国新发展起来的林权制度和土地储备制度,阐释了房地权属关系的规则及其理论,结合我国实际探讨了法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剖析了海域使用权与准物权间的相互关系,富有新意地解读了关于地役权从属性规定的强制性质,系统地总结出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之间的关系,逐一分析了权利质权,在担保物权与诉讼时效等方面富有创意。

《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下册》适于法学研究生学习之用.也为法学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有益的参考资料。

《物权(下册)》作者简介[E]

崔建远,河北省滦南县人。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被评为第二届、杰出中青年法学家,荣获教育部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奖,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青年教师奖,宝钢教育基金会优秀教师奖,清华大学教书育人奖,清华大学教学质量优秀奖,清华大学良师益友等荣誉。先后参与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主持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的研讨工作:参与了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多件司法解释草案以及疑难案件的研讨工作。其代表性著作有:《合同责任研究》(1992年)、《准物权研究》(2003年)、《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2004年)、《论争中的渔业权》(2006年)、《合同法总论(上卷)》(2008年),以及《“四荒”拍卖与土地使用权》、《无权处分辨》、《履行抗辩权探微》、《解除权问题的疑问与释答》、《侵权责任法应当与物权法相衔接》、《论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方式的关系》等论文。其中,《准物权研究》荣获了司法部第二届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奖-等奖,首届中国优秀法学科研成果二等奖;《论争中的渔业权》荣获了司法部第三届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土地上的权利群论纲》荣获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侵权责任法应当与物权法相衔接》荣获了北京市第十一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其主编的《合同法》(2000年)荣获了司法部第一届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奖二等奖。与王利明教授合著的《合同法新论·总则》荣获了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奖二等奖;参与撰稿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梁慧星主编)荣获了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著作奖二等奖;参与撰写的。《法治:理念与制度》(高鸿钧主编)荣获了北京市第八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作为负责人的“民法学”被批准为国家精品课程及北京市精品课程,作为负责人的民商法学被评为北京市重点学科,作为负责人的“债法”被评为北京市及清华大学精品课程。

《物权(下册)》书籍目录[E]

第十章 用益物权总论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念

一、用益物权的界定

二、用益物权的性质
 第二节 用益物权的分类

一、典型用益物权与准物权

二、有偿用益物权与无偿用益物权

三、无从属性用益物权与有从属性用益物权

四、让与性用益物权与限制让与用益物权
 第三节 用益物权与相关权利

一、用益物权与所有权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第四节 用益物权的效力冲突及其协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有关权利之间的?力冲突及其协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有关权利之间的效力冲突及其协调

三、宅基地使用权与有关权利之间的效力冲突及其协调

四、海域使用权与相关物权之间的效力冲突及其协调

五、地役权与用益权之间的效力冲突及其协调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述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界定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精神实质

四、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则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一、概述

二、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事由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界定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类型

三、?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有关权利的辨析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概述

二、行政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三、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第四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事由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述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二、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一、概述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

三、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时间点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一、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事由

二、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第十四章 海域使用权
 第一节 海域使用权的概念
 第二节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一、海域使用权取得的概述

二、海域使用权设立的程序

三、海域使用权的母权
 第三节 海域使用权的效力

一、概述

二、海域使用权人的权利

三、海域使用权人的义务
 第四节 海域使用权的消灭

一、海域使用权消灭的事由

二、海域使用权消灭的法律效果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一节 地役权的概述

一、地役权的概念

二、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三、地役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节 地役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三节 地役权的分类

一、地役权的种类

二、地役权的分类
 第四节 地役权的取得

一、概述

二、通过地役权合同设立地役权
 第五节 地役权的效力

一、地役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供役地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节 地役权的消灭

一、地役权的消灭事由

二、地役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第十六章 准物权
 第一节 准物权总论

一、准物权的概念

二、准物权的类型

三、准物权与用益物权

四、准物权的取得

五、准物权的物权效力

六、准物权的消灭
 第二节矿业权

一、矿业权的概念

二、矿业权的客体

三、矿业权的主体

四、探矿权的内容

五、采矿权的内容

六、矿业权的转让
 第三节取水权

一、取水权的概念

二、取水权的主体

三、取水权的设立

四、取水权的优先权

五、取水权的转让
 第四节 渔业权

一、渔业权的概念

二、渔业权的性质

三、渔业权的主体

四、渔业权的取得

五、渔业权的内容

六、渔业权的物权效力
第十七章 担保物权总论
 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二、担保物权与人的担保

三、担保物权与金钱担保

四、担保物权与所有权保留

五、担保物权的社会作用

六、担保物权的类型
 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一、概述

二、主债权

三、利息

四、违约金

五、损害赔偿金

六、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七、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第三节 担保物权与人的担保的并存

一、概述

二、解决方案
 第四节 担保物权的消灭

一、担保物权消灭的事由

二、担保物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第十八章 抵押权
 第一节抵押权的概述

一、抵押权的界定

二、抵押权的性质
 第二节抵押权的取得

一、抵押权取得的概述

二、抵押权的设立
 第三节 抵押权的效力(i)

一、概述

二、抵押权的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
 第四节 抵押权的效力(ii)

一、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权利

二、在抵押物上设立用益物权的权利

三、出租、出借抵押物的权利

四、转让抵押物的权利
 第五节 抵押权的效力(iii)

一、抵押权的顺位权

二、抵押权的处分

三、抵押权的保全

四、物权请求权

五、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六、抵押权的实行
 第六节 抵押权的消灭

一?抵押权消灭的事由

二、抵押权消灭的效果
 第七节 特殊抵押权

一、共同抵押权

二、财团抵押权

三、浮动抵押权

四、最高额抵押权

五、所有人抵押权
第十九章 质权
 第一节 质权的概述

一、质权的概念

二、质权的类型

三、质权的社会作用
 第二节 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概念

二、动产质权的取得

三、动产质权的效力

四、动产质权的实行

五、动产质权的消灭
 第三节 权利质权

一、权利质权的概述

二、票据质权

三、债券质权

四、存款单质权

五、仓单质权

六、提单质权

七、股权质权

八、基金份额质权

九、知识产权质权

十、应收账款质权

十一、其他财产权的质押
第二十章 留置权
 第一节 留置权的概述

一、留置权的概念

二、留置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

三、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关系

四、留置权与抵销权的区别

?、留置权的分类
 第二节 留置权的取得

一、概述

二、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

三、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
 第三节 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二、留置权的效力所及于标的物的范围

三、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

四、留置物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

五、留置权与动产抵押权、质权的竞存

六、留置权的实行

七、留置权的消灭
参考文献

《物权(下册)》章节摘录[E]

版权页:(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人转让人必须完成最低勘查投人,是由探矿权制度的目的所决定的。我国法律设立探矿权制度,不是鼓励炒探矿权,而是促进探矿工作的有效益地展开。而开展探矿作业,探明矿产资源的状况,如矿种、矿床、储量等等。完成这些工作,缺少必要的投入是不可想象的。所以,转让探矿权必须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人,对于防止炒探矿权,保障和促进探矿作业,达到探矿权制度的目的,都是十分必要的。(3)探矿权属无争议探矿权若属于他人,转让探矿权属于无权处分,虽然可以适用《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但一是会因真正的探矿权人不予追认而使转让徒劳无功,徒增成本;二是各方陷入纠纷,影响勘查工作,致使秩序紊乱。即使探矿权在事实上确实属于转让人,但在未确权之前,进入转让探矿权的过程,一是他人会提出异议,主张其探矿权,这仍然需要重新开始确权程序;二是法律也难以确切、划一地认定转让的法律效力。因而,探矿权属无争议作为转让的条件之一,是必要的。(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系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应得的补偿、回报,《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此项条件理所当然。(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此处所谓其他条件,其中包括转让协议。该协议的签订适用《合同法》第二章 关于“合同的订立”的规则。此外,尚有一些特殊性,需要一些准备过程。由于矿产资源具有隐蔽性,探矿权的转让一般都要经过为期数个月的研究期和一定的转让期。在研究期内,受让人进入转让人的工作区内进行勘查、采样,以便验证转让人提供的勘查成果资料,确定是否有进一步勘查的价值。为此,受让人要向转让人支付一笔费用。经过研究后,双方决定签订探矿权转让协议或不签订。如果是后者,受让人支付的研究费用不予退还,转让人可以寻觅新的受让人。如果是前者,协议中除了规定总的转让费用外,还要规定转让期及付款方式等。3.采矿权转让的条件(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2)采矿权属无争议;(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6条)。

《物权(下册)》编辑推荐[E]

《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下册)》为中国法学文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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