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法详解》
《中国专利法详解》
出版时间:2011-3
出版社:知识产权
作者:尹新天
页数:950
《中国专利法详解》内容概要[E]
《中国专利法详解》以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立体、全面、周密的研究方法对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经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逐条解析、说明,提出了很多作者独到的见解。《中国专利法详解》详尽介绍了《专利法》每一处修改的历史沿革,同时还列出了1984年、1992年、2000年、2008年《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四个文本的对照表。是学习、研究、运用中国专利法律制度的经典著作。
《中国专利法详解》作者简介[E]
尹新天,1977年毕业于重庆大学工业自动化仪表专业,1981年毕业于中国科技大学研究生院,在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完成学位论文,获得硕士学位。1980年在美国专利与商标局进修6个月,1984年在德国联邦专利局、德国联邦专利法院进修6个月,1992年在德国马普学会(Max Planck Institute)知识产权研究所进行6个月的专题研究,1994年在美国芝加哥John Mashall法学院进修3个月。自1982年起在中国专利局(后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曾任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委员、专利复审委员会物理申诉室主任、审查业务管理部副部长、国家知识产权局条约法规司司长、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发言人。2010年3月从国家知识产权局退休,现任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曾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委员,华中科技大学兼职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名誉教授,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名誉教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咨询专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咨询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咨询专家,2005年获得国务院颁发的有突出贡献专家津贴。负责组织起草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二次和第三次修改《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订草案送审稿,并自始至终参加了两次修改工作的全过程;率团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利法常设委员会(SCP)制定《实体专利法条约》(SPLT)以及《专利合作条约》(PCT)改革工作组的各次会议并多次担任会议副主席;参加《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制定工作,并担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专题研究报告课题组负责人。1998年撰写出版《专利权的保护》(25万字),2001年主编出版《新专利法详解》(50万字,此书至2009年已累计印刷9次,并于2007年8月被译为日文在日本出版发行),2000年主编出版《专利法第二次修改导读》(10万字),2001年主编出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次修改导读》(16万字),2002年主编出版《专利代理概论》(60万字);2003年编译《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的整合》(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报告);2004年编译《美国对其专利政策的重新审视》(美国贸易委员会的报告),2005年撰写出版《专利权的保护(第二版)》(70万字),2007年撰写《美国专利制度的新近发展动向》(10万字),2009年主编出版《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导读》(11万字,并于2009年9月被译为日文在日本出版发行),《中国专利法详解》为其2011年出版的最新力作。此外,在国内、国外的各种知识产权期刊上发表了数十篇论文和文章。各种著述总计超过400万字。
《中国专利法详解》书籍目录[E]
导 言一、概 述二、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和历史沿革三、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前景第一章 总 则引 言第一条 立法宗旨一、历史沿革二、《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一)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二)鼓励发明创造(三)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四)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第二条 发明创造的定义一、概述二、《专利法》所称“发明创造”的含义(一)发 明1.对“发明”的两种定义方式2.本条第二款对发明的定义(二)实用新型(三)外观设计1.工业品外观设计与实用艺术作品之间的关系2.本条第四款对外观设计的定义第三条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一、历史沿革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三、各地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第四条 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一、概述(一)有关国际条约和有关国家专利法的规定(二)本条规定与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关系二、本条规定的含义(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二)发明创造(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国防专利制度和保密专利制度(一)国防专利制度1.国防专利的申请、审查、授予、无效和解密2.国防专利权的行使、实施和补偿3.国防专利的管理与保护(二)保密专利制度第五条 违反社会公德和妨害公众利益的发明创?一、概述二、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一)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二)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三、对遗传资源的保护(一)出台背景1.CBD2.专利制度与遗传资源保护之间的关系3.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以及有关国际规定的制定(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形成及其含义1.对有关问题的分析和探讨2.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含义第六条 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专利权的归属一、概述(一)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含义(二)其他国家的主要做法(三)历史沿革二、本条的适用对象或者适用范围三、职务发明创造(一)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2.本单位的含义3.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 附则附录后记
《中国专利法详解》章节摘录[E]
版权页: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布置和相互关系。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结构,例如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和相互配合关系;也可以是线路结构,例如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以及它们之间的连接关系。但是,产品的构造不包括物质或者材料的微观结构,例如物质的原子结构、分子结构,材料的组分、金相结构等。应当注意,上述限定仅仅是对申请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的形状和构造的限定。申请获得发明专利的产品也会涉及产品的形状和构造,它们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在我国实施专利制度的初期,除了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定条件之外,原中国专利局还对能够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做了种种严格限制。现在,这些限制除了由本条第三款规定已经明确表达的之外,其余的都已经不复存在。本条第三款还采用了“新的”和“适于实用的”两个形容词。如同前面所述的那样,这并不意味着本条第三款对实用新型的定义本身就包含了新颖性和实用性要求,它们只不过是对应于“实用新型”一词中的“新”和“实用”而已,舍此将无法使该定义与“实用新型”一词衔接挂钩。比较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定义可以知道,凡是属于能够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主题,必定也属于能够获得发明专利权的主题;反之则不然。然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作为《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却有值得商榷之处。如前所述,所谓“立法宗旨”,是指为什么要制定该部法律。只有通过制定《专利法》,进而在其基础上建立专利制度,授予专利权之后,才谈得上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本条的文字可以读作“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而制定本法”,使人感到好像“专利权”是无须依赖《专利法》的制定、施行就已经存在的权利,只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而需要制定《专利法》,这显然存在疑问。2008年修改《专利法》时曾经有人提出过这一问题。但是鉴于《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第一条也都有类似表述,o调整起来较为困难,故未作修改。(二)鼓励发明创造国家应当鼓励发明创造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本条规定制定《专利法》的宗旨之一在于通过授予专利权来鼓励发明创造。发明创造是人的智力劳动成果,具有实实在在的使用价值。一个国家作出发明创造的能力直接反映其科学技术水平,而科学技术的水平已经成为决定一个国家综合国力最为重要的因素,这是当今世界形势的重要特点之一。什么方式能够更好地鼓励人们进行发明创造?对此我国进行过不同的尝试。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长期依靠奖励制度来鼓励发明创造,实行的是“一家开花,百家引进”的体制,也就是发明创造作出后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无偿地予以使用。在这种体制下,发明人得到的回报仅仅是获得奖状、奖章、奖金等奖励,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不能从发明创造的实施中获得经济利益,因而也就无法回收为完成发明创造所付出的投入。这种状况不利于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作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因此虽然我国过去年年拨款搞科研,年年拨款奖励发明创造,但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数量始终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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