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N1

《民法典体系研究》完整版_2008-9_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_王利明

《民法典体系研究》《民法典体系研究》完整版_2008-9_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_王利明

《民法典体系研究》

出版时间:2008-9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利明
页数:749
字数:723000


《民法典体系研究》前言[E]

本书是与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微积分(上、下册)》(张学奇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相配套的习题全解,主要作为学生学习《微积分》课程时演算习题的解题指导以及复习应试的参考书,同时也可供讲授《微积分》课程的教师备课和批改作业时参考。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微积分(上、下册)》是依据经济类、管理类各专业对微积分课程的教学要求,在总结微积分课程教学改革成果,吸收国内外同类教材的优点,结合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编写的。《微积分》教材中习题覆盖面宽、题型丰富、难易适度;按节配有适量的基本练习题,主要用于巩固和加深对基本概念、基本定理、基本方法的理解和掌握;按章配有总习题(A)、(B)和相应的数学建模题,(A)类题可以用于检测对基本教学内容的掌握情况,(B)类题为考研题,可供学有余力的读者提高解题能力选用,数学建模题可作为课外综合应用练习选用。本书按《微积分》教材章节顺序编排,与教材同步,对《微积分》教材中各节的全部习题与各章的总习题都给出了完整、典型、翔实的解答,对重点习题给出了分析和解题指导,希望对提高学生的解题能力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本书由张学奇教授主编,参加编写的有:张少艳(第一章),刘娟(第二章),张玲(第三章),胡蓉(第四章),高长林(第五章),岳卫芬(第六章),廖文辉(第七章),王响(第八章),何胜美(第九章)。全书由张学奇统稿定稿。由于编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有不妥之处,恳请同行和读者批评指正!

《民法典体系研究》内容概要[E]

《民法典体系研究》一书,着眼于未来我国民法典的体系建构,从比较法和历史考察的角度对民法立法的体系化和法典化的诸多问题进行了阐释,深入研究了民法典体系的基本理论,对法典中心主义模式下的民法典体系与民法学的关系、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民法典的价值等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设计了未来我国民法典总分结构下诸编的具体结构。

《民法典体系研究》作者简介[E]

王利明,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1981年获湖北财经学院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90年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先后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和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

《民法典体系研究》书籍目录[E]

第一编 民法典体系的基本理论 第一章 民法典体系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法典化.  第二节 民法典的体系化  第三节 民法法典化与民法典的体系化  第四节 民法典体系是理论体系与立法构建的统一  第五节 民法法典化与法律汇编 第二章 民法典与民事立法的体系化一一法典中心主义  第一节 法典中心主义概述  第二节 法典中心主义与民事单行法  第三节 法典中心主义与依法行政  第四节 法典中心主义与司法公正  第五节 转型时期法典化的功能与使命 第三章 民法典体系与民法学  第一节 民法典体系与民法学的关系  第二节 民法学理论体系与民法典的体系  第三节 民法典体系与法学教育 第四章 民法典体系及其理论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古代法中的民法体系理论  第二节 近代以来民法体系思想的演进  第三节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体系的比较  第四节 民法典的混合模式  第五节 民法典体系的发展  第六节 历史经验的启示 第五章 我国民法典体系探讨  第一节 我国民事立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构建我国民法典体系的原则  第三节 总分结构——制度和规范的体系化  第四节 民法典制度编排的逻辑结构  第五节 以法律关系为中心构建民法典的体系  第六节 我国民法典体系的具体构建  第七节 法典化与民事单行法的整合
第六章 民法典体系中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第一节 商法的产生及民商分立的形成
第二节 对民商分立的标准的探讨
第三节 民商合一体例及其理由
第四节 我国立法应当采取民商合一的体例
第五节 民商合一体例下的我国民法典体系构建
……第二编 民法典体的基本构成 第七章 民法典的价值与民法典体系 第八章 民法总则的体系构建 第九章 人格权法的体系构建 第十章 婚烟家庭法的体系的完整 第十一章 继承法体系的完整 第十二章 物权法与民法典体系的完整 第十三章 债法总则、合同法体系的构建 第十四章 侵权责任法体系构建 第十五章 民法典漏洞补充与法律解释——法典化消极效应的克服结语主要参考书目后记

《民法典体系研究》章节摘录[E]

《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根据不同的法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存在较大差异,如在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究竟应由污染方首先负责,还是由第三人首先负责,各个法律规定并不一致。第三,法典中心主义有助于实现民法渊源的体系化。在我国现阶段,民法渊源是多样的,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习惯法等。在所有这些法律渊源中,民法典应当处于中心地位。法典中心主义在我国目前的历史阶段具有特殊的意义。我国目前最大的问题是民事立法杂乱,立法主体多元化,部门立法替代民事立法,法律渊源众多,规范适用紊乱。由于我国采取多层次立法模式,大量的行政法规追求自身体系的完整性,而忽视与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协调。例如,关于侵权责任制度的规定,在许多行政法规中都有规定,结果各个行政法规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也不一致。这些都导致以法典为中心的民法法律体系的建立变得越来越困难。①第四,法典中心主义有助于确立民法基本价值的中心地位。坚持法典为中心,就是要坚持民法典所确立的基本价值理念的中心地位,而单行法应当全面贯彻民法典所体现的基本价值,至少不能与这些价值发生冲突。民法典的自由、安全、平等等价值是构建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在市场经济社会,每个市场主体作为一个合理的经济人,都为了追求一定的利益从事各种经济活动,都从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出发从事各种行为。这样就会使市场经济运行中交织着各种矛盾、冲突。正因为如此,也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对各个主体的行为加以协调和规范。在市场经济社会,市场秩序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赋予主体一定的行为自由而逐渐形成一定的秩序。这就是哈耶克所说的自我生成的秩序。内生的市场秩序是“通过那些在财产法、侵权责任法和契约法的规则范围内行事的人而在市场中产生的”④,这种“市场的”秩序只是在参加的个人自愿交易的过程中出现。这些价值应当在单行法中得到体现。

《民法典体系研究》后记[E]

本书是本人承担的“民法典体系与重大疑难问题研究”(项目批准文号:03JZD005)最终成果之一,也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985项目“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成果之一。在本书写作过程中,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周友军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孟强博士、许中缘博士、熊丙万博士、邓建中博士后,武汉大学WTO学院讲师罗昆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马特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尹飞副教授等人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在此一并致谢。另外,石佳友副教授帮助收集并翻译了一些相关的法文资料,并对本书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在此也表示衷心的感谢。

《民法典体系研究》编辑推荐[E]

《民法典体系研究》按《微积分》教材章节顺序编排,与教材同步,对《微积分》教材中各节的全部习题与各章的总习题都给出了完整、典型、翔实的解答,对重点习题给出了分析和解题指导,希望对提高学生的解题能力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 暂无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