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研究》
《物权法研究》
出版时间:2009-2
出版社:陈华彬 法律出版社 (2009-02出版)
作者:陈华彬
页数:583
《物权法研究》前言[E]
这本书,上起古罗马、古日耳曼时代,下迄当今之世,所论述的范围,是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物权制度。二十年前我考上西南政法学院民法研究生,从李开国先生研习物权法,从此走上民法学术之路。1991年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在梁慧星教授指导下,攻读民法博士学位。1994年7月以后,留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继续从事民法学术研究。从那时起,我将全部心力倾于物权法研究之上,倡言中国应有自己的物权法学说与理论,于1995年出版了《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出版其修订本,书名变更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1998年出版了《物权法原理》(2004年法律出版社出版其修订本,书名变更为《物权法》两书。嗣后,在参与中国社会科学院物权法建议稿之起草的同时,亦研习古罗马、古日耳曼时代及其以降的德国、日本、瑞士等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物权制度,将研究所得汇编成书,是为本书。这是我关于物权法问题的第三部重要著作,为《物权法》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的姊妹书,它们共同构成我关于物权法研究的“三部曲”。对物的权利,即物权的起源和发达,恒较请求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债权,为期更早。不过,在人类的开天辟地时代,是无所谓有对于物的权利的。当此之时,鸿蒙未辟,宇宙洪荒,海洋在隆起,陆地在沉沦,风雪在飘摇,内海在荡漾,月桂树在摇曳,剑齿虎在咆哮,皑皑的冰河正以清洁的冰雪替人类洗刷这个原始的世界(翦伯赞语)。往后,再经过一段深长的时期,人类在共同的生产生活中萌生了对于无主物的排他的占有的观念,此对于无主物的排他的占有,直可以说是罗马法、日耳曼法以至近现代民法的物权制度与物权观念的端绪。关于罗马法、日耳曼法以前的人对于物的占有的情况,我在撰写本书时,原本想涉及,仅这方面的资料随着时代的悠迈而多已散佚且太过零碎,深感文献之不足征,故将其放弃。对它进行研究,是我多年的心愿,现在看来,这一心愿只有留待将来去实现了。
《物权法研究》内容概要[E]
《物权法研究(修订版)》是作者关于物权法研究的第三部重要著作,为《物权法原理》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的姊妹书,它们共同构成作者关于物权法研究的“三部曲”。《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主要以外国物权法为研究对象,详细分析了大陆法系各国如德国、瑞士、日本等民法典上的各项物权制度,包括:物权契约概念的形成和发展,不动产相邻关系,用益物权,债权担保权,德国不动产担保权由保全抵押权而流通抵押权的发展历程,不动产登记制度,所有人抵押权与占有制度等。
《物权法研究》作者简介[E]
陈华彬,1967年11月生,四川省仁寿县人。1991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获民法学硕士学位:1994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民法学博士学位;1994-1996年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助理研究员;1996——2002年任副研究员:自2002年8月起任研究员,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1996年1月至1998年7月,任日本东海大学、东京大学、日本学术振兴会、日本国际交流基金访问学者;同时游学大阪大学、神户大学、早稻田大学。2008年3月调入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民法学科带头人。专攻物权法、民法总论、债法,旁及西方民法发展史。主要著作包插独著《物权法原理》、《物权法研究》、《外国物权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物权法教程》;合著《物权法》、《中国物权法研究》、《中国财产法》、《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国民法典草案附理由》(物权编)、《中国民法典草案附理由》(债权总则)、《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物权法名家讲座》。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清华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七十余篇。业余喜好读史学著作和散文。
《物权法研究》书籍目录[E]
~第一章 德国物权法的沿革与形成第一节 日耳曼法中的物权制度与物权观念(公元5-9世纪)一、日耳曼法概述二、古日耳曼的土地制度素描三、土地总有权制度四、日耳曼法的占有(Gewere)五、日耳曼法的所有权观念第二节 中世纪(Mittelaher)时期的物权制度与物权观念第三节 中世纪以降至1896年德国民法典成立前的物权制度与物权观念一、1794年普鲁士普通邦法和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二、德意志同盟时代三、北德意志联邦、德意志帝国的立法和民法典的制定——德国形式意义的物权法的形成第四节 德国民法典物权法编的体系构造及其特色一、德国民法典物权法编的体系构造叫二、物权限定主义(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类型体系三、德国民法典物权法编体系构造上的特色第五节 德国物权法的性质一、资本主义的性质二、物权法的封建色彩三、非个人主义和非资本主义的倾向第二章 151本与德国民法典上的物权总则第一节 日本民法典上的物权总则一、概要二、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采意思主义三、物权变动的公示(对抗要件)第二节 德国民法典上的物权总则(一)一、概说二、关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三、物权的推定第三节 德国民法典上的物权总则(二)一、物权的善意取得二、物权的顺位三、物权的混同第三章 十九世纪德国普通法学围绕所有权的移转而对尤里安和乌尔比安的法言的解读第一节 关于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的罗马法的法言的解释论一、格鲁克的解读二、萨维尼的解读三、普希塔的解读第二节 围绕所有权的移转而对尤里安的法言的无因性解读一、格鲁克的解读二、萨维尼的解读三、普希塔的解读第三节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权移转的无因性第四节 围绕所有权的移转而对尤里安的法言的有因性解读第五节 结语第四章 物权契约概念的形成与发展第一节 萨维尼《现代罗马法体系》与《债权法》问世以前的物权契约思想第二节 《现代罗马法体系》、《债权法》与物权契约理论 一、《现代罗马法体系》、《债权法》与物权契约理论的公开发表二、萨维尼的物权契约理论与17、18世纪启蒙时代自然法学者的物权契约思想三、萨维尼物权契约理论的影响第三节 1872年普鲁士土地所有权取得法与物权契约和无因性理论第四节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与物权契约和无因性理论一、约霍夫起草的德国民法典物权法草案二、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中的物权契约三、德国民法典第二草案与物权契约和无因性理论四、德国民法典第五节 德国民法典施行后物权契约理论的发展轨迹第六节 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瑞士民法是否承认有独立的物权契约一、围绕物权行为独立性而展开的议论:以不动产所有权的让与为中心二、关于动产所有权让与中的“物权契约”问题第五章 罗马法的traditio、,stipulatlo与物权契约的无因性和无因债务第一节 概说第二节 无因性——近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概念第三节 罗马法的traditio与物权契约的无因性第四节 罗马法的stipulatio与无因债务第五节 结语第六章 德国与瑞士的登记制度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德国和瑞士登记簿册的物的编成主义一、德国的物的编成主义二、瑞士的物的编成主义三、德国和瑞士土地登记簿册的构成第三节 登记的种类——以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为中心一、德国法的临时登记(预记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二、瑞士民法的预记登记(Vomerkung)——预告登记和异议登记三、德国与瑞士登记制度的差异(兼及日本的登记制度)第四节 关于物权变动的要件的登记(登记簿册的设权效力)一、概说二、德国法和瑞士法上的各种登记分析三、抵押权的变动与登记第五节 登记的公信力一、概说二、采取公信力的前提三、登记官吏的审查义务——登记的实质审查主义与形式审查主义四、国家赔偿制度五、受公信力保护的条件六、公信力的效果七、抵押权与公信力第七章 瑞士与德国的相邻关系法第一节 瑞士的相邻关系法一、概述二、瑞士民法典相邻关系规定的特色三、不可量物侵害制度第二节 德国的相邻关系法一、概要二、不可量物侵害法(无形侵害法,Immissionsrecht)三、逾越自己土地的疆界而建构建筑物四、围绕地(Notweg)通行权五、将要发生危险的设备、挖掘、越界的根和枝等六、日照权(I~~~~ichtrecht)七、创制窗户的权利(Fensterrecht)八、关于建筑物等工作物和疆界(土地的边界)的距离第八章 日本与德国民法典上的用益物权制度第一节 日本民法典上的用益物权一、地上权二、永佃权三、地役权四、入会权……第九章 德国的担保特权与人的担保制度第十章 德国不动产的担保权的演进史:从保全抵押到投资抵押权第十一章 所有人抵押权第十二章 瑞士的不动产担保权法第十三章 债权的消灭时效与担保物权的效力第十四章 日本、德国及瑞士民法典上的占有制度附录一 十九、二十世纪的德国民法学说史附录二 潘德克吞体系的形成与发展附录三 瑞士民法典的制定与特色附录四 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行为与无因性理论研究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物权法研究》章节摘录[E]
第二章 日本与德国民法典上的物权总则第一节 日本民法典上的物权总则一、概要日本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共计十章,其中第一章为关于“总则”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在民法典物权编之始便开宗明义地设立物权的“总则”,是日本民法典的一项重要特色,为德国民法典物权法编之所无。日本民法典“物权编”第一章“总则”,凡5个条文(第175—179条),分别规定“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变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动产物权让与的对抗要件”及“混同”。其中,第175条关于物权法定主义,与179条关于物权的混同的规定,为人们所耳熟能详,故略去不论。第176—178条,是关于物权变动的规定,此三条规定,于日本物权法上占据重要地位,且从来为日本学者所重视[1],故着重研究之。(一)物权变动的意义与种类物权的变动,又称“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是物权的发生、变更乃至消灭的总称。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最主要者为法律行为,其次为时效期间的经过(取得时效)、混同、无主物的先占、遗失物的拾得、埋藏物的发现,以及附合、混合和加工等。此外,基于“公用征收”、“没收”和以自己的财产创制动产、不动产等,也可以引起物权变动。
《物权法研究》后记[E]
本书很快就要付梓出版了,在此,附记几句赘言放在本书之末,以供忆念。如所周知,清儒分学问为三门:义理,考据,辞章。最理想的是三者集于一人之身,但这很难。桐城派虽如此主张,但是,他们的成就泰半在辞章一门,其他两门是谈不上的。桐城派尚且如此,遑论我辈!大陆法系民法(学),自罗马法肇开其端绪,中经近代民法、现代民法的传承,而于当代民法始底于成,已然蔚成一个完善而缜密的体系。因而,欲在民法学的义理方面有所发明、创造,其困难不言自明!换句话说,纵倾一生的心力于民法学之研究,要在其义理方面有所建树,亦是不易的!以我目前的情况而论,我至多在民法学的基础理论方面做了一些事,这表现在我出版了一些物权法基础理论的著作,考疏了物权法一些制度的缘起、形成与发展等。唯考据,严格言之,只能算是一个研究方法,其精髓是无证不信而大盛于清朝乾嘉时代,当此之时,大师辈出,使我们读懂了以前无法读懂的古书,这是它最大的贡献。由于我所走过的学术道路和师承关系,我在迄于现今的学术研究中受到了我的老师的深刻影响。不过,在中国,我的老师梁慧星先生,是民法学方面集义理、辞章和考据于一身的学者;在日本,我的已故老师铃木禄弥先生,也是这方面的名手。他们长期从事民法学与方法论的研究,是中国和日本20世纪至21世纪最伟大、最具影响力的法学家之一。在我眼中,这两位先生是高山仰止,景行行止。我一生小心翼翼地跟在他们后面行走。感念他们教导我认识了民法学的精义,尤其是鼓励我持续不断地学习的心志和毅力。近人梁任公曾言:“今日之中国欲自强,第一策,当以译书为第一事。”此语今日或仍未过时。本书的一些内容以至章节,即是本此精神而t由日文著述编译的。所以这样,是因为我们现在还没有这方面的东西。就此而论,本书仍然是一件尚未最后完成的作品,有待于不断的充实、完善、更新和增补。唯学术原本不过为天下的公器,因而本书若能引起对物权制度的更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作者也就觉得自己的一番功夫没有白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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