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法条精义与案例指导》
《侵权责任法法条精义与案例指导》
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张洪建、 徐银波 法律出版社 (2010-01出版)
作者:张洪建,徐银波 编著
页数:352
《侵权责任法法条精义与案例指导》前言[E]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我国虽然不存在形式侵权责任法,但是存在实质侵权责任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修改了此前的诸多规则,增加诸多新规则。这些“新规则”无疑至关重要,作者在本书正文之前即对此问题予以总结。 一、修改的规则 (一)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模糊的将侵权责任保护范围界定为“人身、财产”,并未明确其究竟为“人身权、财产权”抑或“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将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界定为“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二)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则统一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法条精义与案例指导》内容概要[E]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侵权责任法》旨在通过对侵权行为的制裁和预防,对侵权责任的明确和界定,达到保护民事权益、为被侵权人提供救济的目的。
本书将“法条解析”、“以案说法”、“新旧法对比”三者相结合,在详细分析法律条文的同时,以《侵权责任法》为新视角,对经典案例进行重新解读,同时,辅之以关联法规,力求取得深度释解、比较研究和法律适用的效果。
《侵权责任法法条精义与案例指导》作者简介[E]
张洪建,又名张新新,出生于江苏连云港,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供职于法律出版社法律应用分社,公开发表过《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一一读萨维尼》、《论经济法的可诉性》等论文多篇,编著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医疗损害赔偿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房地产开发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等法律实务图书。秉持“与作者携手,打造第一流法律图书,以飨读者”的出版理念,2009年度工作期间策划、出版法律图书50余部。徐银波,安徽东至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长期专注于侵权责任法的理论研究,曾公开发表过《论侵权责任法的创权功能》、《侵权责任法功能初探》、《关于侵权责任法立法的若干思考》、《关于手机“垃圾信息”侵权责任研究》等多篇论文,著有《侵权法的再生一一从近代侵权行为法到现代侵权责任法》(正在出版)。
《侵权责任法法条精义与案例指导》书籍目录[E]
前言序一:关于《侵权责任法》的先进理念及立法精神刘序二:《侵权责任法》——公民的“私权卫士”涂《侵权责任法》新旧条文对比表第一章 《侵权责任法》一般规定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 产品责任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 附录附录
《侵权责任法法条精义与案例指导》章节摘录[E]
2. 补充说明上文已经阐述了过错责任的正当性,但伴随社会发展使得各种风险性损害纷纷发生。若要求受害人证明侵权人过错,则会使得受害人因无法举证证明被告存在过错而无法获得救济。因某些受害人处于弱势地位、某些情形的受害人由于专业知识限制难以举证证明侵权人存在过错,法律推定侵权人存在过错而由侵权人证明自己无过错。若侵权人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若侵权人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则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三、过错推定责任与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实际上是过错责任的发展。因为过错推定以确定过错为目的,在责任的构成要件上,与过错责任相同,均以存在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最终依据。过错推定仍然保持了传统过错责任所具有的制裁、教育、预防、确定行为标准等价值和职能。过错推定与过错责任的区别有:其一,在举证方面,传统的过错责任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要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需举证证明行为人具有过错;而过错推定责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行为人若不能提出合理的抗辩事由的存在以证明其没有过错,则将被推定有过错。其二,过错责任原则将过错区分为不同程度以确定行为人的不同责任,包括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等;而过错推定责任中的过错是被推定的,具有一定的或然性,过错程度很难确定。其三,过错责任严格区分加害人的过错与受害人也有过错的情况,要求在混合过错中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和责任范围;而在过错推定责任中,由于被告过错本身是推定出来的,所以很难比较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
《侵权责任法法条精义与案例指导》后记[E]
经过数月的准备以及长达半月之久的深夜笔耕,《侵权责任法法条精义与案例指导》一书终于杀青付梓。这本书凝结了笔者和银波的汗水和心血,相信以银波对侵权责任法理论的研究和笔者长期对侵权责任法实务的关注,本书应该能够经受得住市场的考验。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笔者力求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相结合,并尽量用较为简明、典型的案例对艰深的法学理论加以诠释;在分析法律条文的同时,以《侵权责任法》为新视角,对经典案例进行重新解读,做到“法条解析、以案说法、新旧法对比”三者相结合。《易经》有云:“见龙在田,利见大人。”首先,感谢刘云生院长百忙之中作序推荐。虽未与刘院长谋面,但刘院长学术之精湛、文笔之雅致、人品之豪爽,以一序可见微知著,期待与刘院长于巴山夜雨之时,把酒言欢。其次,涂成洲教授能于繁忙的业务之中及时作序推荐,令我感动;其热情、博学、大气,令我难以忘怀,犹记得,去岁仲秋之际,与之凭栏远眺一海之隔的香港,两人谈至深夜而不自知。感谢贺小凡老师对我的关心和爱护。贺老师是我人生的导师,从她那里我学到诸多为人处事的道理,她的思想对我影响至为深远,例如她平和淡泊的思想、她“强不执弱”的观点……不一而足。记得毕业之时,总班聚会,觥筹交错之余,我以“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表达对贺老师的尊敬和感激,回想之际,此情此景,此心此境,一如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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