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研究》
《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研究》
出版时间:2012-11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闫仁河,张莹 编著
页数:240
字数:181000
《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研究》内容概要[E]
货物运输合同领域涉及的法律问题颇多,《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研究》没有将这些问题按照教材的体例来展开论述,而是分为总论、主体、格式条款、违约责任、留置等专题逐一深入探讨。另外,《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研究》尽量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每一个专题都围绕当前司法审判实践而展开。我们期待《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研究》能够为物流公司及其员工、合同法研究者等提供有益的启发与帮助。
《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研究》作者简介[E]
闫仁河,1972年12月出生于黑龙江省龙江县,民商法学博士,现于北京物资学院任教,副教授。2000年以来在《法学杂志》等期刊上发表法学论文20余篇,出版专著一部。
张莹,1977年6月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2001年7月于北京师范大学英语专业本科毕业,2008年7月于北京语言大学外国语言学与应用语言学硕士毕业,现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械工程学院基础部外语教研室英语教师。
《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研究》书籍目录[E]
总论篇
“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性质”专题
主体篇
“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以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为主”专题
一、承运人的含义
二、海运实际承运人的识别
三、危险货物海运合同承运人的资质
四、实际承运人法律责任
五、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海上货物运输托运人”专题
一、两种托运人产生的问题
二、合同托运人的识别
三、发货人
四、托运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收货人赔偿请求权之分析”专题
一、不同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收货人的法律地位
三、《海商法》中收货人的权利与义务
“车辆挂靠经营”专题
一、车辆挂靠经营历史与未来
二、车辆挂靠向车辆委托管理经营转变
三、车辆挂靠的类型与特点
四、挂靠车辆侵权责任承担的不同观点
五、笔者对挂靠车辆侵权责任问题的观点
六、挂靠者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合同责任的承担
七、车辆挂靠的案例
“货运代理”专题
一、国际货运代理与国内货运代理
二、货运代理的业务分类
三、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四、货运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五、货运代理人的免责事由
货物运输合同中格式条款研究
“保价条款”专题
一、保价条款的概念与特征
二、保价条款的种类
三、货物保价运输与货物保险运输的异同
四、货物运输保价条款的效力
“免责条款”专题
一、免责条款的概念
二、免责条款有效的前提
三、免责条款的有效与无效
违约责任篇
“货物运输合同违约责任总论”专题
……
留置篇
参考文献
《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研究》章节摘录[E]
版权页: 对此,各国海商法无不作出明确的规定,其宗旨是确保海上货物运输安全。我国《海商法》第47条所作的具体规定如下:“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藏和其他载货物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承运人在这方面的义务又称为“适航义务”,其具体内容如下。 1.适航的基本内容采用了广义的适航要求 一方面是使船舶本身适航,船体必须紧密、坚实、强固;船机的设计、结构、性能等必须能抵御航行中一般或合理预见的风险。另一方面是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这就要求船长和船员是具有相应知识与技能、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航海专业人员,否则即被认为承运人没有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这里还要求妥善装备航海所必需的各类船舶设备和配备航程必需的各类供应品。最后是船舶应该适货,即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2.适航的标准 适航标准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的适航要求承运人对开航前和开航时不适航原因造成的货物灭损均须负责;相对适航则以“谨慎处理”或“恪尽职责”作为衡量是否适航的标准,只要承运人对船舶适航尽了谨慎处理的义务,则无须承担适航责任,实践中一般认为具备相应资格的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以通常的、习惯的方式履行义务,即为谨慎处理。《海牙规则》及我国《海商法》采用的是相对适航标准,因为它是切实可行的。国际海事组织1993年通过的《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从建立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方面对船东提出了更高的适航标准。 3.适航义务的时间界限 该义务的时间界限是“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通常不要求在全部航程的存续期间均履行该义务。通常认为“开航前”指开始装货时,“开航时”一般理解为船舶解除最后缆绳时。承运人在该段时间内谨慎处理履行其适航义务即可。开航以后的不适航不被追究适航责任,因为要求置身于海上莫测风险中的承运人履行其在岸上才能达到的船舶适航标准是不现实的。 适航义务的主观状态是“谨慎处理”,即承运人应当在考虑预定航次的风险、船舶的技术状态和货物的性质等因素后,对船舶应采取合理措施,适用于“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三个具体措施。 (二)装卸、运送和交付货物的义务 我国《海商法》第48条中规定:“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这些内容反映了承运人具有保管货物的义务。该条没有对保管货物义务的时间界限加以限制,适用于整个航程的存续期间,即《海商法》第46条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我国《海商法》要求承运人从装载到装卸涉及的每一个环节均需尽到妥善谨慎之责,妥善之责是对承运人需具备一定装卸技能的客观方面的要求;谨慎之责是对承运人装卸时需尽合理注意的主观方面的要求。保管货物的义务的主观状态具体地适用于“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装卸”七种管理货物的行为或措施。保管货物义务的客观标准应依据预定航程的海上危险、船舶的技术标准和状态及货物的性质和航运习惯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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